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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008-03-22 16:03:46 来源:刘传仓
贾某某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公司,作为退出公司的条件,其他股东答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并且答应,公司对某保险公司的一万余元债权转让给贾,并约定贾能实现债权就归贾,贾不能实现债权公司也不另外给予补偿。后贾某某向保险公司要回了这一万余元,公司当初以为是水中花镜中月,现在看到贾顺利要回了一万元,公司另一股东许某要求贾补偿公司一点,协商不成,向侦查部门报案说贾侵占公司财产。
在侦查部门第一次传唤贾某某后,律师及时介入。律师提出两点,第一,贾向保险公司要回一万元时已经退出公司,其身份不在是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要欠款也不是受公司之托,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贾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要欠款,是其与原公司的债权转移行为,若有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结果:侦查部门不予立案;建议许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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