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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引发的血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2008-03-21 17:47:31 来源:刘传仓lvshi


亲子鉴定引发的血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据南方网5月30日报道  ,5月29日10时30分左右,在深圳市人民医院中,一名未满周岁的幼童突然被亲生母亲的丈夫提起双脚,活活摔死,之所以这样描述,是因为杀人凶手怀疑孩子非其亲生。
 
    一个不满周岁的孩子竟被人活活摔死!无论如何,我们无法原谅凶手的暴行。但是,这事情的发生是不是也给我们另外一个拷问,如果,死者真不是凶手的亲生儿子,那么凶手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凶手发现孩子确非自己亲生,他所能得到的最大救济,竟然只能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将其作为“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离婚。结合现在的司法实践,即使具备了法定的离婚要件,贪图省事的法官也往往不正确地行使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认定“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不准许离婚。即使准许离婚,竟然无法得到丝毫的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种情况。如果女方不是长期与他人同居,而是一次苟合就怀孕,离婚时男方不可能得到丝毫的赔偿。出现这样的情况,女方也不可能受到丝毫法律意义上的惩罚。
       
    “人在遇到重大刺激时有的会出现反常的行为。而事后他们又可能后悔不已。”心理学家如是说。
       
    难道我们只能苛求受伤害者在受到伤害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况下,还是一味地忍耐忍耐,再忍耐?为什么法律不能给予那些对婚姻不负责任者哪怕是一丁点的惩罚?
      
    当然我承认,即使规定了惩罚措施也无法绝对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但是我坚信,至少可以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这凶手摔死一个幼小的生命,是不可饶恕的,但是,如果真是他妻子背叛婚姻与人苟合,他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合乎一般社会价值观的保护呢?
      
    逝者已去,幼小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留给我们的思考难道仅仅是如何惩处凶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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